由 admin 在 2011, 一月 10 - 10:09 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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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
敬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,請將自營之「藥房」正名為「藥局」,勿再以藥房自稱,以免長期誤導民眾。
說明:
1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1月3日(100)國藥師平字第1000001號函辦理。
2、檢附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會影本乙份供參。
相關公文檔案:
主旨:
敬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,請將自營之「藥房」正名為「藥局」,勿再以藥房自稱,以免長期誤導民眾。
說明:
1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1月3日(100)國藥師平字第1000001號函辦理。
2、檢附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會影本乙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