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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

發表於

主旨:
檢送衛生署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審查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」暨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相關法規解釋,詳如附件,敬請轉知所屬會員,請查照。
 
說明:
1、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,業經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號令修正發布,詳如附件。
2 、檢附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文影本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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