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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衛生局 函

發表於

主旨:
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,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 
說明:
1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、嘉義縣衛生局100年2月10日嘉衛醫字第1000003068號函辦理。
2、檢附嘉義縣衛生局公會影本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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