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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衛生局 函

發表於

主旨:
為落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,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者之機構業者,於申辦開業執照或許可執照變更登記事項時,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,以免違規受罰,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,請查照。
說明:
1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3日FDA管字第1031800157號、嘉義縣衛生局103年3月20日嘉衛藥食字第1030008033號函辦理。
2、檢附嘉義縣衛生局公會影本乙份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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