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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衛生局 函

發表於

主旨:
「藥商(局)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對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(原名稱為「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),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修正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 
說明:
1、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06年3月22日嘉衛藥食字第1060007022號函辦理。
2、檢附嘉義縣衛生局公文乙份供參。

相關公文檔案: